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25号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女,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20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20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