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25号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女,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20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20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