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初5924号
申请人:安徽瑞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大道北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872489。
法定代表人:耿红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中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91858D。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瑞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