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戴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1民初5152号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887723XB,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震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4836974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加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戴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斯电梯”)诉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戴斯电梯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斯电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工程款353320元;2、请求确认原告的上述工程款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时代·天街”项目工程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2016年12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戴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项目电梯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为259.2万元,包括电梯设备价格、运输费、图纸设计费及增值税;付款方式为:设备定金为合同总价的2%,即51840元,定金支付后合同生效;排产排款为当批次货款总价的30%,乙方在收到甲方设备排产款后22天内生产完毕,25天内设备抵达现场;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5日内支付当批次发货款总价的48%;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7日内甲方电汇支付同该批次设备总价15%的货款;留置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3日内无条件付清。以及原、被告双方其他合同权利义务。2、合同签署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梯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现该项目工程已完工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原告遂向被告请求验收。2018年2月5日该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办理结算并签署《对账结算单》,载明:合同总造价2592000元,结算总造价259200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累计已支付2170880元,应付未付工程款35332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但被告均不予支付,截至今日尚欠原告工程款353320元。4、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电梯设备承揽合同》属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具体金额以证据为准;2、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法院依法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定作方(甲方)锐创公司与承揽方(乙方)签订《戴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承揽合同》,约定:1、定作产品设备及价格甲方向乙方定作DK1000/2.0-JXW(VVVF)电梯2台(30层),单价20万元(含运费);定作DK1000/2.0-JXW(VVVF)电梯4台(33层),单价20.9万元(含运费);定作DKGW1000/1.5-JXW(VVVF)电梯1台(8层),单价14.6万元(含运费);定作DKGW1000/1.5-JXW(VVVF)电梯1台(7层),单价14.2万元(含运费);定作DKGW1000/1.0-JXW(VVVF)电梯1台(3层)4台,单价13.0万元(含运费);定作DF800/35-4.4电梯2台,单价13.6万元(含运费);定作DF600/30-5.4电梯1台,单价14.6万元(含运费);定作DF600/35-4.5电梯1台,单价13.0万元(含运费)。合计259.2万元。注:(1)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梯设备价格、运输费(运输费含保险费)、图纸设计费及其设备价格应交纳的17%增值税。(2)不含土建配合时的水、电、沙、石等费用。2、货款支付方式:2.1设备定金为合同总价的2%,即人民币51840元,定金支付后合同生效。2.2排产排款为当批次货款总价的30%,乙方在收到甲方设备排产款后22天内生产完毕,25天内设备抵达现场(自然因素除外)。2.3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书5日内支付当批次发货款总价的48%,乙方收到货款后按2.2条约定时间交付设备。2.4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甲方电汇支付同批次设备总价15%的货款。2.5留置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3天内无条件付清。如甲方经乙方通知应当向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验收之日起满十五天,甲方仍不申报验收,则视同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款未付清前,乙方仍拥有该电梯所有权。2.6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能够抵扣的符合国家税费机关规定的正规发票,否则相应法律、经济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依法应在开具发票后须立即(7日内)委派专人,送达甲方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逾期未送达造成甲方不能进行税费地块的或无法付款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7上述个电梯款甲方须直接汇入乙方账户。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甲方将无权要求乙方将电梯交付其使用。…3、交货日期:…4、交货地点:项目指定地点。5、产品包装:产品木箱简包,包装物不作回收。6、质量要求和到庭保修的期限:…6.4乙方对定作到庭承担非人为损坏的保修,期限为12个月(自到庭验收合格之日起)。7、安装:7.1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令规定,电梯质量(包括制造、安装、维修)由制造厂负责。为确保电梯质量,本定作电梯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委托的经考核合格的其他单位承担,但必须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该授权指定单位与甲方另行签订电梯安装合同。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作企业负责或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否则由于安装或维修保养引起的质量和安装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维修保养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诉讼权。7.3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人员提供临时住宿,甲方负责对电梯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的土建修补,费用由甲方承担。…10、违约责任:10.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相应的违约金。10.2本合同从依法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者终止。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除加倍返还定金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给付定金的,除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外,还应平常乙方全部实际损失,未给付定金的,应承担货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乙方的实际损失。…11.6本合同(包含附件)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签订后,**电梯进场安装。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分别出具6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锐创公司,安装地点--大足龙水时代天街,型号--DK1000/2.0(33层4台、30层2台),检验结论:合格。2017年12月25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1#楼、2#楼、3#楼、裙房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2018年2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勘察单位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形成《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项目1-3#楼、裙楼、地下车库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结论为“同意本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7月10日,戴斯电梯与锐创公司签订《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项目(材料款或工程款)对账结算单》,确认锐创公司应支付**电梯总价款和安装款2592000元,已支付2170880元(结算至2018年6月30日),质保金67800元(未验收部分),应付未付353320元。2018年7月27日,锐创公司与**电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履行承揽合同所引发的争议由承揽合同履行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查明,2016年12月28日,戴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变更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戴斯电梯与被告锐创公司签订的《戴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电梯安装完成后,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安装的电梯进行了检测,高层6台电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虽然戴斯电梯未提供裙楼电梯和扶梯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但新时代·天街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因此,本院推定原告安装的所有电梯均安装检测合格,符合支付尾款的条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总价款的5%,即2592000元×5%=129600元,质保期为一年,锐创公司已付电梯安装款2170880元,扣除质保金后,锐创公司还应支付291520元。
关于戴斯电梯要求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应当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于2017年12月25日对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1#楼、2#楼、3#楼、裙房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因此,本院认定大足龙水新时代·天街1#楼、2#楼、3#楼、裙房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原告戴斯电梯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已经超过6个月的优先受偿权期间的规定,对其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戴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291520元;
二、驳回原告戴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元(已减半),被告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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