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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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921民初1031号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海东,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系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女,蒙古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X。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7元,由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