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

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1民初897号

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卓资县卓资山希望街路南

(职业中学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东,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系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陶娜拉扎,女,蒙古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現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册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娜拉扎、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娜拉扎、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陶娜拉扎、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7元,由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王卓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