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对扶余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作出的(2019)吉0781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吉0781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异议人不服,复议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吉07执复55号裁定,认为我院应在冻结款项中应当扣除村干部基本报酬及必要的经费支出。裁定一、撤销我院(2019)吉0781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我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及2019年11月22日两次组织召开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听证审查中,围绕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审查我院冻结的5万元中村里工作人员工资及必要经费问题,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得胜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本院(2019)吉0781执恢207号执行裁定冻结的人民币五万元中为省级财政厅拨付的村级组织2019年度上半年运转经费,有村书记工资10000元、村主任工资8500元、村报账员工资7500元、妇女主任工资2500元。村调解委员会工资4000元、通信员工资3000元、村文教卫生工资3000元、取暖费3000元、报刊费1000元、绿化花苗5500元、复印A4纸5箱1000元、差旅费1000元。******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刚未对此证据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执恢207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