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对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81执异8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系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对扶余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作出的(2019)吉0781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异议人在扶余市得胜镇经济管理中心账号存款系异议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款,并不是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存款,个人工资不能用于偿还集体债务,并提供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收据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清单,请求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该案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冻结,至于该账户内钱款是什么用途的不清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1515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赔偿原告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575.75元(611515元×5%)。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吉0781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其账户内冻结的存款系其工作人员工资款,要求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及扶余市得胜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收据都载明该笔款项为‘‘村级经费’’,因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扶余市大林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侯艳华
人民陪审员肖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