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国文医院与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1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国文医院。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洪双,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国文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国文医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国文医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国文医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敏
审判员岳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