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松原市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景业,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被告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玉海,系经理。
地址吉林省。
被告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系校长。
地址:扶余市。
原告***诉被告付景业、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付景业、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