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松原市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景业,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被告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玉海,系经理。

地址吉林省。

被告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系校长。

地址:扶余市。

原告***诉被告付景业、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付景业、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