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吉07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给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中所涉及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0000元、被执行人扶余市五家站镇中学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1129.1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执19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