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8114号
原告: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附院。
法定代表人:周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