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9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36楼36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白龙路**附楼**楼**。
法定代表人:张远红。
上诉人**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周聪到庭参加了审理,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到庭参加了审理,原审被告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红到庭参加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导致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付立红
审判员  贾 音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