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67号
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万派项目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国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李存召,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本院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