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追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丰产路**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94244U。
法定代表人陆鹏。
被执行人河南追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郑州市**航海路兑周路南兰亭雅苑小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2082452G。
法定代表人韩亮。
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追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追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00元及违约金8460元。河南追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万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施,除本院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温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