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8009号
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被告湖南帮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3294580418。
法定代表人曹帮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帮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帮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帮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郭 懿 慧
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