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4148号
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董事长。
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3元(已减半),由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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