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教育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5402号
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楼11层110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向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瀚,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教育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石头巷31号。
法定代表人:禹海军。
第三人:内蒙古磐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C座1208号。
法定代表人:潘沛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恒,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教育局、第三人内蒙古磐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杜尚阳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