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8843号
原告:天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天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