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H32G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4447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结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资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