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504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新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乡砖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新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天津市新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新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计4283元,保全费3942元,由天津市新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审 判 员 **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