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286号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5号楼2层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后,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