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123号
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诉讼代表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中信国安嘉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5层5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新玮。
第三人:嘉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09.27/F,HOKINGCOMMERCIALCENTER,2-16FAYUENSTREET,MONGKOK,KOWLOON。
法定代表人:坂本麻美。
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嘉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信国安嘉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劲草
审判员  王源超
审判员  陈裔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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