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3766960。
法定代表人:张建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 959 464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0 856.63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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