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初278号
原告:中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扶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阮 健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