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583号
原告: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诉讼代表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