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817号
申请执行人: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
被执行人: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建房产均未竣工,难以处理,并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817号案件本次执行
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