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1089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北滨江路50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6187542E。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