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21号
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兰江东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95047784。
法定代表人:邵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峰,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滨江路5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万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滨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1月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36元,减半收取计15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8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