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600号
申请执行人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