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任中群、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828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中群,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30784W,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任中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任中群、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任中群、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管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褚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