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胜男,女,200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系康胜男之母),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告: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中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胜男、**及原审被告**、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9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根据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该案案情特殊,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有损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康胜男、**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永城市,故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