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81执40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轶君,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任中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中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472号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9月4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