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259号
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黄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19号基隆1302室。
负责人:张元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全标的名称: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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