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国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左县成源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房子镇小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经理。
本院受理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喀左县成源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喀左县成源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喀左县成源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379008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