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1)川03民终658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
法定代表人:董万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吉华,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男,1982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GLT厂房及附属用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霞,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大巴山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1)川031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改判万源大巴山公司不承担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按照《彩灯工程服务合同书》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约定,自贡市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彩灯公司)安装的灯组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万源大巴山公司才支付案涉款项,但腾达彩灯公司没有积极配合验收,并且其制作的彩灯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未验收合格,万源大巴山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新证据情况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举示新证据。
案件事实摘要
一审案件事实摘要:2018年5月14日,万源大巴山公司与腾达彩灯公司签订《彩灯工程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万源大巴山公司委托腾达彩灯公司承担“八台山第四届国际露营避暑节”灯会的设计、制作、安装。展出时间: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制作与验收:制作安装完成后,当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灯会开展之时或灯组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该合同价款420000元,含灯组制作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费、差旅费、管理费、税费、维护和拆除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当日支付126000元,施工人员全部进场后7日内支付168000元,灯组完成验收合格、亮灯支付105000元,灯组展出结束拆除灯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付21000元。违约责任:如万源大巴山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制作费,腾达彩灯公司有权停工待款,所有损失由万源大巴山公司负责。万源大巴山公司每日按所欠工程款的0.3%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腾达彩灯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开工,同年6月7日竣工。万源大巴山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注明灯组整体验收合格。2018年6月4日,腾达彩灯公司向万源大巴山公司开具420000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10日,腾达彩灯公司将案涉灯组全部移交万源大巴山公司,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万源大巴山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30日、2019年2月18日支付定作款项126000元、168000元、50000元、合计344000元,至今尚欠腾达彩灯公司定作款项7600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万源大巴山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问题。万源大巴山公司主张案涉彩灯项目未验收合格,其未支付剩余款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腾达彩灯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万源大巴山公司项目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该报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载明了案涉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故万源大巴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万源大巴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 记 员 牟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