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609号
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GLT厂房及附属用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黄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7元,由原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