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48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红,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GLT厂房及附属用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