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胜勇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050贾汪区汴塘奥翔建材经销处与徐州胜勇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3050号
原告:***汴塘奥翔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汴塘镇芦山村前马五组。
经营者:陈猛刚,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勇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北(科技创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权。
原告***汴塘奥翔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勇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汴塘奥翔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汴塘奥翔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阚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