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某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903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八堡4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芦集村芦集22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
被执行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东升。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民事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