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1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亢嘉琦(实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曾东升,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亢嘉琦,被告中建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被告巨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巨野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89289.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8月20日利息暂计21634.58元,以上共暂计210924.56元;被告中建七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中建七局将其承包的三门峡国道三一零南移新建工程中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分包给被告巨野公司施工。被告巨野公司于2018年9月将灵宝市西闫乡东上村和西上村段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分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双方约定挖土方每方单价3.5元,路基填筑每方5元,回填8%石灰土每方10元。原告从2018年9月开始共施工四个月,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分三次与二被告结算施工量,并由三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2月份的工程款95176.38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工程具体为被告中建七局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巨野公司,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工程款189289.98元及逾期利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巨野公司及被告中建七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已减半),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