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东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湘0903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2月21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0月2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东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严章,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委托代理人严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76138元,尚有7761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严章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陈立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