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48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旭光,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5********,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布张村****。
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div>
申请人刘旭光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旭光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旭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