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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4802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金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纪鲁,男,1985年04月0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鲁名下银行存款70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鲁名下银行存款70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5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