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驻马店市乐山路816号2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西段中云创办公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关于河南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7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作出(2021)豫17号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申请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查封**名下汽车(车牌号:豫Q×××××、豫Q×××××),因未能对车辆实施扣押,暂不能处置;***名下汽车车牌号豫Q×××××、豫A×××××、豫A×××××分别于2020年7月1、2、3日过户给其他人。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17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