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初175号 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上述各被申请人的3110万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河南省迪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