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疙瘩滩海北州生物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09163712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格尔木康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4705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康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7278元、利息15000元,共计572278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格尔木康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8日、11月20日,2020年4月1日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民政、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财产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592278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4月7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