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1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2年4月22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疙瘩滩海北州生物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发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海北祁连山绿色有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