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2779号
原告:****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富春江路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879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安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F1W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安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