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J1N19,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老街溜溜城临街商业内街1层48号。
法定代表人:董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洺淦,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非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非然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李正强
审判员  胡坤萍
审判员  戴利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