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巴法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聂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吉秀,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毛线沟杨渡一村23栋。
第三人廖联敏,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佛子寺梨子组。
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柠 霞